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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亢忠厚与被告贺虎龙等不当得利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忠厚,贺虎龙,冯兰玉,亢建刚,王晓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735号原告:亢忠厚,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被告:贺虎龙,男,汉族,1974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冯兰玉,男,汉族,1960年5月20日出生。第三人:亢建刚,男,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第三人:王晓河,男,汉族,1971年4月17日出生。原告亢忠厚诉被告贺虎龙、冯兰玉,第三人亢建刚、王晓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贺虎龙与冯兰玉在未经原告同意就开始侵权占据原告位于崞阳镇西门外商业用地,直至2010年又开始侵权建房、占地。后又以每年6.6万元和8万元的价格出租给第三人亢建刚和王晓河使用。被告在这十五年里给原告造成的出租损失为110万元,以及土地有偿使用费1.2万和彩钢房损失1万元。以上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停止侵害、拆除建筑、退出占地并赔偿损失70万元。原告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原平市国土局答复复印件一份。被告贺虎龙、冯兰玉辩称:2001年,原告的房屋及地基是经原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又经原平市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拍卖时,二答辩人合伙买受的,有合法的相关手续,原平市人民法院备案存档,并非答辩人私自侵权和不当得利占据原告房屋与地基。买受后,二答辩人投资新建楼房是在原基础上建筑的,四至仍在买受时的范围之内,根本末占据原告分毫土地,当建筑完工后,出租于亢建刚和王晓河使用,答辩人所实施的一切举动均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原告从答辩人买受成交房屋的那天起,不是起诉便是上诉,2011年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忻中民终字第8号终审判决书,支持了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允许贺虎龙、冯兰玉在原房屋基础上进行翻新重建是正确的,亢忠厚要求在争议房屋占地范围内停止侵害,退出土地,排除妨碍,其理由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今天原告又将终审判决的案子重新诉讼,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贺虎龙、冯兰玉提供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忻中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经审理查明,原告亢忠厚在2008年即向本院提起诉讼称:1990年经原平县人民政府批准以亢忠厚综合批发部的名义为原告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8年5月30日,被告冯兰玉、贺虎龙在原告使用的土地上动工建房,经原告多次阻拦无效,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退出占地,排除妨碍。我院受理后经审理作出(2008)原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贺虎龙、冯兰玉不服提起上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忻中民终字第417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09)原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一、被告冯兰玉、贺虎龙在原房屋所占土地范围内可以翻建、重建房屋;从2008年开始每年酌情给付原告亢忠厚土地使用费3000元,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间给付,至原告亢忠厚丧失该土地使用权或被告冯兰玉、贺虎龙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停止给付。二、被告冯兰玉、贺虎龙退还原告亢忠厚超出其原房屋所占土地范围的土地74.57㎡。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正确,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1)忻中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就该案已提起再审。2015年9月21日,原告亢忠厚又以被告冯兰玉、贺虎龙及租赁二被告房屋的亢建刚、王晓河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停止侵害、拆除建筑、退出占地并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原告亢忠厚所起诉事实与其在2008年起诉被告贺虎龙、冯兰玉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的事实基本一致,该起诉事实我院已作出(2009)原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并经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忻中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维持并已生效,原告就该案已提起再审。原告亢忠厚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不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亢忠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乔玉冰审判员  郭彦彬审判员  陈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