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浙江迪赛尔服饰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永酷针织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迪赛尔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永酷针织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159号原告:浙江迪赛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大陈镇镇中北路73号。法定代表人:胡振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宏华,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义乌市永酷针织厂,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工业园区金鳞北路***号。经营者:杨永强,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浙江迪赛尔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永酷针织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2117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胡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分别于2015年5月29日和6月13日签订了《加工合同》二份,由被告提供原材料,原告为其加工成九分裤与直贡呢复合不倒绒裤。该二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加工各种货号的裤子6842条,计加工费21174元。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加工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永酷针织厂于(经营者:杨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迪赛尔服饰有限公司加工费2117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义乌市永酷针织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33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敬清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雨辰?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