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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某某乡人民政府、张某、王某某、曾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某某乡人民政府,张某,王某某,曾某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562号原告乔某某。委托代理人焦某。被告某某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张某。被告张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某某乡人民政府、张某、王某某、曾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乔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