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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民特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神坤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省叙永煤矿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神坤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省叙永煤矿

案由

仲裁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民特43号申请人:四川神坤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天回镇)隆华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9217814-8。法定代表人:姚某。被申请人:四川省叙永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正东乡落叶坝。法定代表人:黄某。申请人四川神坤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叙永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成仲字第669号裁决书,因被申请人四川省叙永煤矿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四川神坤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且该仲裁裁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四川省叙永煤矿应当履行生效裁决书载明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成都仲裁委员会(2015)成仲字第669号裁决书,准予进入执行程序。审判长  范升山审判员  王志红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海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