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丽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娜,北京天禾融巨投资中心,北京天禾融达投资中心,包头市美岱桥佳禾旅游渡假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丽娜。被执行人北京天禾融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号楼**号**层15A。法定代表人张跃武,事务执行合伙人。被执行人北京天禾融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号*号楼15-05。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包头市美岱桥佳禾旅游渡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右旗美岱桥村北110国道北。法定代表人张其林。被执行人XX。高丽娜申请执行北京天禾融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禾融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包头市美岱桥佳禾旅游渡假有限责任公司、XX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二百九十三万五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天禾融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禾融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包头市美岱桥佳禾旅游渡假有限责任公司、XX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北京天禾融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禾融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包头市美岱桥佳禾旅游渡假有限责任公司、XX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裁定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XX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九千零七十六元五角,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XX名下所有的位于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二区6幢-1层300的车位。因被执行人北京天禾融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禾融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包头市美岱桥佳禾旅游渡假有限责任公司、XX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民币二百九十二万五千九百二十三元五角及利息未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北京天禾融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禾融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包头市美岱桥佳禾旅游渡假有限责任公司、XX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丽娜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天禾融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禾融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包头市美岱桥佳禾旅游渡假有限责任公司、XX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调字第0264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杨海澄执行员 张 耀执行员 马鸿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剑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