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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褚道成与中海宏洋地产(合肥)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褚道成,中海宏洋地产(合肥)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褚道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宏洋地产(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振兴路7#研发楼,组织机构代码57443207-2。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亓革,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褚道成因与被上诉人中海宏洋地产(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2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褚道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褚道成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褚道成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褚道成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747元,减半收取7873.50元,由上诉人褚道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747元,减半收取7873.50元,由上诉人褚道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玉军审 判 员  张 怡代理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