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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3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硕秋与杨子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硕秋,杨子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361号原告张硕秋,男,1965年出生。被告杨子典,男,197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硕秋与被告杨子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硕秋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硕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硕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张硕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