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03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硕秋与杨子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硕秋,杨子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361号原告张硕秋,男,1965年出生。被告杨子典,男,197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硕秋与被告杨子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硕秋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硕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硕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张硕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