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3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3民初59号原告雷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国辉,常德市鼎城区金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贾某某。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姚运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孟涛、人民陪审员胡初来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向世豪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在鼎城区某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贾某甲,××××年××月××日生育儿子贾某乙。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且婚后被告缺乏家庭责任,致夫妻产生矛盾,感情不和。××××年×月份,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外出,从此再未回家,杳无音信,原、被告从此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贾某甲、婚生子贾某乙由原告雷某某抚养,被告贾某某承担抚养费与教育费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雷某某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1本,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被告父亲贾某丙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欲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份,欲证明婚生女贾某甲、婚生子贾某乙的相关情况。被告贾某某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对被告贾某某的母亲鄢某某作出调查笔录1份,鄢某某陈述,原、被告几年前就开始闹矛盾,分居也已经两、三年了,被告贾某某××××年上半年外出后,一直未回过家,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婚姻产生危机主要责任在被告,被告父母同意原、被告离婚;被告父亲贾某丙2015年12月16日出具的证明属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的调查笔录,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结合本院向鄢某某所做的调查笔录,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锁链,能证明相关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对以上证据的认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在常德市鼎城区某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贾某丁,后改名贾某甲,××××年××月××日生育儿子贾某乙。婚后因被告缺乏家庭责任等原因,致夫妻感情不睦,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女贾某甲、婚生子贾某乙现随原告生活。未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无共同财产及有无共同债权债务。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婚生女贾某甲、婚生子贾某乙的抚养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若离婚,原、被告婚生女贾某甲、婚生子贾某乙由谁抚养及抚养费如何承担?3、若离婚,原、被告是否有共同财产及如何处置?是否有共同债权债务及如何享有和承担?关于焦点1,原、被告因婚后被告缺乏家庭责任等原因致感情不睦,夫妻分居至今已满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焦点2,原、被告婚生女贾某甲、婚生子贾某乙现随原告生活,且被告目前下落不明,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贾某甲、婚生子贾某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表示不要求被告支付婚生女贾某甲、婚生子贾某乙的抚养费,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认可。关于焦点3,庭审未查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故对此本院不予处理。被告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贾某甲、婚生子贾某乙由原告雷某某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雷某某不要求被告贾某某承担婚生女贾某甲、婚生子贾某乙的抚养费,被告贾某某享有对婚生女贾某甲、婚生子贾某乙的探视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运国人民陪审员 黄孟涛人民陪审员 胡初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世豪附判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