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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民终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晏如与被上诉人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校、嘉厚国际俱乐部(营口)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桃园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晏如,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校,嘉厚国际俱乐部(营口)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桃园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终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晏如,女。委托代理人杨成仁,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锦标,系院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厚国际俱乐部(营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王爱红,系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桃园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孔庆忠,系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梁钢青,系经理。上诉人周晏如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5)鲅熊民初字第00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在实习培训期间,因顾客开车急转弯被甩下车遭到人身损害,原告有权向侵权人就侵权事实主张权利。现因侵权行为地在佛山市被告高尔夫俱乐部经营场所内,并非在本院诉讼管辖辖区内,且原告陈述的开车顾客可能是韩国人,具体信息亦不明确,故本院认为对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应向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为宜,本院辖区既非侵权行为地亦非被告住所地,不具备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对于原告陈述称与被告嘉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其劳务派遣到被告高尔夫俱乐部工作的主张,因被告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校与被告嘉厚公司存在《校企合作协议书》,其中载明为“顶岗实习”,虽然被告嘉厚公司和被告高尔夫俱乐部分别向原告等学生支付一定数额的实习补助,但在本案中尚不足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本案为侵权纠纷,若原告认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可提请劳动仲裁或者另行起诉确认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周晏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周晏如上诉称,上诉人系被上诉人农职校大二学生。2014年4月11日由该校组织到嘉厚公司处实习,同年8月26日由该公司再次派往佛山公司有偿(月工资4,000至5,000元)顶岗实习工作。同年9月26日在该公司所有经营管理的高尔夫球场,为客人捡球工作中,被撞倒受伤,9月28日入住佛山市南海第五人民医院,根据上述事实,侵权行为和结果虽然发生在佛山公司所在地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但被上诉人农职校,嘉厚公司在派上诉人赴佛山公司有偿顶岗实习之前,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l条规定,上岗前安全操作培训教育义务。该两位被上诉人不尽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让上诉人到佛山公司高尔夫球场顶岗工作,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10月28日)国发(2005)35号三(十):“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的规定,由此造成上诉人受到伤害,存在因果关系,负有法释(2003)20号11条规定的赔偿义务,安全构成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被诉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21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上诉人一审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法可依。而一审法院适用本法28条和法释(2015)5号208条三款,144条,以不在其本院管辖为由,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明显不当。特别是,在一审开庭前后,及庭审中,四位被上诉人对管辖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尽到对本案应否适用法释(2015)5号35条,移送管辖36条,立案在先的管辖审查注意义务。即作出驳回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裁定,识别被诉主体管辖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提起上诉。故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2015)鲅熊民初字第00222号,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按份负担。被上诉人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校未答辩。被上诉人嘉厚国际俱乐部(营口)有限公司未答辩。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桃园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未答辩。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未答辩。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晏如依据侵权责任方起诉被上诉人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校、嘉厚国际俱乐部(营口)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桃园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周晏如起诉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依据是保险合同。故本案分别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诉人周晏如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盖世非代理审判员  鲍世帅代理审判员  赵 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那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