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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03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鸿娣与邵明、姜黛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娣,邵明,姜黛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03813号原告:李鸿娣。委托代理人:赵永刚,系辽宁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明。被告:姜黛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鸿娣诉被告邵明、姜黛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112404672016000021,作为李鸿娣的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邵明、姜黛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其他财产仅限于房产,机械设备,汽车,工程机械;)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陆珏澔审 判 员  田 璐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蕴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