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03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鸿娣与邵明、姜黛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娣,邵明,姜黛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03813号原告:李鸿娣。委托代理人:赵永刚,系辽宁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明。被告:姜黛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鸿娣诉被告邵明、姜黛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112404672016000021,作为李鸿娣的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邵明、姜黛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其他财产仅限于房产,机械设备,汽车,工程机械;)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陆珏澔审 判 员 田 璐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蕴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