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支行与陈思蓉,朱晓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支行,陈思蓉,朱晓明,重庆市长寿区总商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25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路15号负1-1、负1-2、负1-3、负1-4、负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1016564w。法定代表人齐天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贾先睿(一般授权),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波(特别授权),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思蓉,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朱晓明,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总商会,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行政中心南楼418号。法定代表人江涛,该会会长。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支行与被告陈思蓉、朱晓明、重庆市长寿区总商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成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例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