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曹长清与孙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长清,孙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2民初588号原告曹长清。被告孙庚。原告曹长清与被告孙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自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长清诉称,2014年9月5日,原被告经友好协商,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位于白银市白银区天津路大井子村24号的商用铺面共计700平方米租赁给被告使用。双方商定租赁价格为25元/平米/月。租赁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合同生效后,原告依据合同将铺面交由被告使用,被告也依约向原告支付租金。自2015年5月开始,被告开始无故推脱不再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至今仍然占用房屋并使用。至今原告已拖欠房屋租金17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推脱不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7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孙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白银市白银区天津路大井子村24号、面积为700平方米的房屋租给被告使用,用途为商用;租赁期为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租赁期间房屋租金为25元/平方;租金按半年支付一次;租赁期届满或原被告协商一致租赁合同终止。同时合同还对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的处理等内容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将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租金支付原告。因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共计10个月租金175000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7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由原告曹长清提交的租赁合同原件、手机截图照片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曹长清与被告孙庚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房屋租赁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租金,致使发生纠纷,系被告怠于履行义务所致,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7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该主张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庚支付原告曹长清租金17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自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强金艳附:法律释明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