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窦平坛与孟范桂、临朐县联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平坛,孟范桂,临朐县联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312号申请执行人窦平坛。被执行人孟范桂。被执行人临朐县联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孟范桂,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人窦平坛与被执行人孟范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杨)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忠审判员 李学东审判员 王金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立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