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彩彪,秦扬峰,秦小明,秦小夸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171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住临高县。被告人秦某甲,住临高县。被告人秦某乙,住临高县。被告人秦某丙,住临高县。上述被告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7日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彬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自2015年1月以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向黑客购买被害人任某等人被盗QQ号的密码,冒充被害人的QQ好友给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套取被害人银行卡号、身份证号、手机号码、交易短信验证码等信息,并使用上述信息在京东商城等平台购物从中获利:1、2015年1月6日李某一伙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任某993元。2、2015年1月16日李某一伙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刘某1003元。3、2015年1月18日李某一伙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郭某2082.45元。4、2015年1月19日李某一伙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罗某2800元。5、2015年1月23日李某一伙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罗某群2700元。6、2015年4月4日李某一伙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2480元。7、2015年4月10日李某一伙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吴某250元。8、2015年4月13日李某一伙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樊某3000元。9、2015年5月11日李某、秦某甲一伙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黄某甲1508元。10、2015年5月18日李某、秦某乙、秦某丙一伙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黄某乙2520元。11、2015年5月28日李某一伙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黄某丙2067元。12、2015年5月30日李某一伙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何某2200元。13、2015年6月11日李某一伙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侯某6014元。14、2015年7月3日李某一伙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1683元。15、2015年7月7日李某一伙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常某1900元。被告人李某、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均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自2015年1月以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向黑客购买被害人任某等人被盗QQ号的密码,冒充被害人的QQ好友给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套取被害人银行卡号、身份证号、手机号码、交易短信验证码等信息,并使用上述信息在京东商城等平台购物从中获利:1、2015年1月6日李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任某993元。2、2015年1月16日李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刘某1003元。3、2015年1月18日李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郭某2082.45元。4、2015年1月19日李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罗某2800元。5、2015年1月23日李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罗某群2700元。6、2015年4月4日李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2480元。7、2015年4月10日李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吴某250元。8、2015年4月13日李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樊某3000元。9、2015年5月11日秦某甲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黄某甲1508元,被告人秦某甲总共发了约9000条诈骗信息。10、2015年5月18日秦某乙、秦某丙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黄某乙2520元。被告人秦某乙、秦某丙各自均发送了约30000条诈骗信息。11、2015年5月28日李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黄某丙2067元。12、2015年5月30日李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何某2200元。13、2015年6月11日李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侯某6014元。14、2015年7月3日李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1683元。15、2015年7月7日李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常某1900元。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被抓获归案,缴获作案工具手机四部及赃物金牌一个。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的供述、被害人罗某群等人的陈述、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京东商城交易记录、缴获的手机、银行卡的照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利用发送短信的手段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有其他严重情节,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的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以诈骗未遂予以减轻处罚。鉴于四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秦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秦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秦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五、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四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小金牌由公安机关查明被害人后予以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何 彦人民陪审员 徐 静人民陪审员 蔡 碧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子 文书 记 员 陈恒丽(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