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明俭与陈继善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俭,陈继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略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刘明俭,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继善,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明俭与被执行人陈继善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略阳县人民法院(2015)略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陈继善在2015年2月10日前给付原告刘明俭承包费10000元,在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刘明俭承包费62000元。被执行人陈继善前期已给付1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明俭申请执行标的为62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继善截止于2016年4月18日交纳执行款共计54900元(含执行费830元),申请人也已领取,剩余7930元执行款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陈继善于2016年6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执行人陈继善位于略阳县白水江镇大沙坝村药水洞社存放的沙子在卖出的过程中,涉及申请人刘明俭责zhix任的,申请执行人刘明俭同意从未交的7930元执行款中扣除;(以白水江法庭出具的材料为准);三、被执行人陈继善应按约定在两个月内付清剩余执行款,否则申请人有权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俭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5)略执字第00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 刚审判员 郑建安审判员 祝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居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