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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田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依据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原告刘某某自愿给付被告田某某30000元补偿金(含原告刘某某所欠被告田某某亲属的债务),此款于2015年4月19日前给付15000元,在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余下的1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刘某某自愿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