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与赵振辉、李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赵振辉,李丽,王得宏,郭玉艳,许承柱,李春海,杨晓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住所地:开原市。法定代表人:王晓旭,系该行行长。被申请执行人:赵振辉,男,1971年2月24日生,住开原市。被申请执行人:李丽,女,1971年1月9日生,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王得宏,男,1955年10月7日生,住开原市。被申请执行人:郭玉艳,女,1955年12月23日生,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许承柱,男,1963年7月8日生,住开原市。被申请执行人:李春海,男,1972年8月12日生,住开原市。被申请执行人:杨晓秋,女,1974年9月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振辉、李丽、王得宏、郭玉艳、许承柱、李海春、杨晓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振辉、李丽、王得宏、郭玉艳、许承柱、李海春、杨晓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公证处(2015)开证经字第73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继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