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洪和党与林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和党,林里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2045号原告洪和党,男,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林里贵,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和党诉被告林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和党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和党欲与被告林里贵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和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和党负担。审判员 林惠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宇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