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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7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京冠成阀门有限公司与北京巨工阀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京冠成阀门有限公司,北京巨工阀门有限公司,张其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760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冠成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33号郑常庄民祥建材市场11区1号。法定代表人白玉建,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巨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郑常庄天安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其光,经理。被执行人张其光,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北京京冠成阀门有限公司与北京巨工阀门有限公司、张其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16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巨工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京冠成阀门有限公司货款十万元;二、张其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北京巨工阀门有限公司及张其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京冠成阀门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张其光名下的车牌号为×××的汽车一部,禁止其买卖过户及车辆年检。本院依法查询了北京巨工阀门有限公司、张其光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冠成阀门有限公司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冠成阀门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巨工阀门有限公司、张其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巨工阀门有限公司、张其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冠成阀门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巨工阀门有限公司、张其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76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力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