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武汉弘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弘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民终1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前川向阳大街213号。法定代表人:张代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珏,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弘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9号天梨豪园(帝逸花园)A栋1-2层5室商铺。法定代表人:胡德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陂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弘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节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1月,弘高节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黄陂建筑公司向弘高节能公司支付工程款320848元;2、黄陂建筑公司向弘高节能公司支付违约金32000元;3、黄陂建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4日,弘高节能公司与黄陂建筑公司下属的“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万象国际项目部”(以下简称万象国际项目部)签订一份《外墙挤塑板(XPS)保温工程分包合同》。双方约定,黄陂建筑公司将天宇·万象国际2号楼采光井、裙楼商铺外墙外保温20㎜厚AJ挤塑板(XPS)保温工程分包给弘高节能公司。分包形式为包工包料,承包单价为58.5元/平方米,计算面积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付款方式为黄陂建筑公司每月5号前向弘高节能公司付至上月完成保温面积工程款的70%;保温工程完工15天内办理结算手续,付至总结算款的90%;保温工程单项验收合格,付至总结算款的97%;质保金为结算工程款的3%,保温工程单项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的一周内付清。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若黄陂建筑公司逾期付款,按未付款的1%向弘高节能公司支付违约金。弘高节能公司于2015年6月3日进场施工,2015年7月15日完工。双方于2015年8月自行组织验收。2015年9月3日经万象国际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朱忠明确认,本案所涉外墙保温工程的工程量为5997.4平方米,工程总价款350848元。扣除黄陂建筑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24日支付的10000元,2015年7月14日支付的20000元,黄陂建筑公司尚欠弘高节能公司工程款320848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弘高节能公司与黄陂建筑公司下属项目部签订的《外墙挤塑板(XPS)保温工程分包合同》,系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成立并有效。由于万象国际项目部未办理工商登记,不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应当由黄陂建筑公司对其下属项目部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2015年9月3日万象国际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朱忠明签字的《万象国际2#楼保温班组工程量清单》可以确认,外墙保温工程总价款为350848元,扣除黄陂建筑公司已经支付的30000元,黄陂建筑公司尚欠弘高节能公司的工程款为320848元。根据双方在《外墙挤塑板(XPS)保温工程分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由于本案中外墙保温工程尚未经过监管部门的验收,弘高节能公司目前只能主张总工程款的90%,即315763.2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0000元,尚欠285763.2元,剩余的10%尚不具备付款条件,弘高节能公司可待条件成就后再另行主张。关于违约金,由于黄陂建筑公司已经于2015年9月3日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应当在确认后的15日内支付总工程款的90%,黄陂建筑公司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弘高节能公司支付未付款的1%,即285763.2元×1%=2857.6元。综上,弘高节能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有理部分予以支持。黄陂建筑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一、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武汉弘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5763.2元。二、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武汉弘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857.6元。三、驳回武汉弘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94元,由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29元,武汉弘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65元(此款武汉弘高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垫付,由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后,黄陂建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没有完成诉争工程,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工程质量不合格,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裁判错误。被上诉人弘高节能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中,黄陂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1、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用以证明诉争工程尚未完工且质量不合格,被上诉人未按照合同提供资料;证据2、照片一组,用以证明诉争工程质量不合格,被上诉人违约。弘高节能公司对上述两份证据的质证意见:对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我方没有收到通知单,该证据不是新证据,达不到证明目的;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黄陂建筑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均不是新证据,且不能达到黄陂建筑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弘高节能公司与黄陂建筑公司下属项目部签订的《外墙挤塑板(XPS)保温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有效。合同签订后,弘高节能公司进场施工,并依约完成了工程,经黄陂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朱忠明签字予以确认,现外墙保温工程总价款为350848元,根据付款比例及扣除黄陂建筑公司已经支付的30000元,一审判决黄陂建筑公司向支付弘高节能公司工程款285763.2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黄陂建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上诉称没有违约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29元,由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薇审判员 黄更审判员 李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