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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19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俞炜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俞炜良,陈艳英,徐建林,俞樱苗,俞河林,陆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95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王充路557-573号亚厦阳光假日1-2层,组织机构代码:56815686-8。负责人宠飞,副行长。被执行人俞炜良,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陈艳英,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徐建林,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俞樱苗,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俞河林,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陆美娟,女,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虞商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俞炜良、陈艳英、徐建林、俞樱苗、俞河林、陆美娟在(2016)浙0604执195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俞炜良、陈艳英、徐建林、俞樱苗、俞河林、陆美娟银行存款人民币2516229.54元(含执行费27289.4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立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