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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三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叶丽水与夏子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水,夏子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378号原告叶丽水,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代理人余苗,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子水,男,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商城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俞大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小芬,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叶丽水诉被告夏子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罡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余苗,被告夏子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小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丽水诉称:2015年7月2日,被告夏子水驾驶赣E×××××号自卸低速货车,途经广丰区少阳乡交溪花炮厂路口路段时,与叶通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后搭载原告叶丽水)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叶丽水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广丰区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由被告夏子水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广丰华山医院治疗33天,花了医疗费26,240.49元,该费用由被告夏子水支付。原告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伤残。现原告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75,288.80元(不含已支付的医疗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夏子水辩称,一是已支付了医疗费16,420.49元和摩托车修理费1200元,请求依法扣除,二是已经参加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辩称:一是保险公司已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应当在保险限额中予以扣除;二是对原告伤残级别有异议,请求重新鉴定,伤残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三是护理费等均过高。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被告夏子水驾驶赣E×××××号自卸低速货车,途经广丰区少阳乡交溪花炮厂路口路段时,与叶通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后搭载原告叶丽水)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叶丽水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广丰区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由被告夏子水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广丰华山医院治疗33天,花了医疗费26,240.49元,该费用由被告夏子水支付。原告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伤残。庭审期间,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本院委托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认为原告伤情仍构成九级伤残。原告有扶养对象:继父姜发生,1952年12月1日生,其有五名子女。广丰县天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原告叶丽水在其公司工作,月工资2800元。广丰区公安局永丰派出所证明,原告居住于永丰创美小区。被告夏子水支付了摩托车修理费1200元。另查明,被告夏子水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三者险限额5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户口本,医院住院费用发票、明细清单,伤残鉴定书等证据证明。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由夏子水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信。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核定如下:医疗费26,420.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1,160元(120天*93元),护理费5340元(60天*89元),残疾赔偿金97,236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2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132.64元(7548*17*20%*1/2),车损1200元,合计156,649.13元;上述赔偿款中由保险公司赔偿150,165.13元,余款6484元(鉴定费1200元,医疗费非医保部分5284元),由被告夏子水承担。原告虽是农村居民,但其在县城工作,其提出伤残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叶丽水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56,649.1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赔偿144,372.10元(保险公司已支付1万元),由被告夏子水赔偿12,277.03元(夏子水已经支付17,620.4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给付内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03元,由被告夏子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执行款项汇入广丰法院帐户(户名: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广丰支行,帐号:14×××11)审判员  周罡红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志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