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21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罗志新、周瑞贞等与罗英和、周汉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新,周瑞贞,罗英和,周汉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21民初75号原告罗志新,男,壮族。原告周瑞贞,女,壮族。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华,上思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罗英和,女,壮族。被告周汉辉,男,壮族。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喜,上思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罗志新、周瑞贞诉被告罗英和、周汉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罗志新、周瑞贞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志新、周瑞贞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志新、周瑞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志新、周瑞贞负担。审判员 许冠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零景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