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1刑初7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2015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辛集市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28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刑诉(2016)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群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3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一辆后八轮运输车(车牌号:冀A×××××)从北达皮业拉出蓝皮丝8.84吨至辛集镇六郎营村南一大坑,准备倾倒时被当场抓获。蓝皮丝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21的毛皮鞣质及制品加工中皮革切削工艺产生的含铬皮革碎料,废物代码为:193-002-21。经称重,蓝皮丝重量为8.84吨。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1、物证:冀A×××××运输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环保局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王某甲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情况调查报告、出具的证明、调取通知书、车辆买卖协议书、含铬皮丝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蓝皮丝处置合同,机动车信息资源、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赢丰公司证明、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侦查说明、营业执照;3、证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蓝皮丝称重单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8.84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未遂情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3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一辆后八轮运输车(车牌号:冀A×××××)从北达皮业拉出蓝皮丝8.84吨至辛集镇六郎营村南一大坑,准备倾倒时被当场抓获。蓝皮丝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21的毛皮鞣质及制品加工中皮革切削工艺产生的含铬皮革碎料,废物代码为:193-002-21。经称重,蓝皮丝重量为8.84吨。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辛集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0月12日23时45分报警称王某甲驾驶一辆后八轮运输车(车牌号:冀A×××××)从北达皮业拉出蓝皮丝8.84吨至辛集镇六郎营村南一大坑,准备倾倒时被当场抓获。辛集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2、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王某甲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移送书及到案经过,证明辛集市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3日将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危险废物称重单移送公安局,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10月1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传唤到案。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明在2015年10月12日上午其去北达公司找了一个名叫“球”的人,当面谈的拉一车蓝皮丝运费是1400元。当天晚上就直接开车到该厂放蓝皮丝的地方,有人用铲车装车,装好后其开车去了辛集镇六郎营村南一大坑处,准备倾倒时被群众抓获。其就拉过这一车蓝皮丝,车是刚买的辛集市南智邱镇一个人的,车还没有过户。4、证人康某证言,证明其在北达皮业有限公司负责污水处理和危废管理。在2015年10月12日有一个人到其公司,说打算拉蓝皮丝,他说往赢丰公司送去处理,有手续,价格比别人便宜。他说他的车是一辆20方后八轮翻斗车,装满一车蓝皮丝给他1400元。因比平时往赢丰公司送运费便宜些,其就同意了。第二天上午其看见蓝皮丝拉走了。那个人就拉过这一车蓝皮丝,大概有6、7吨。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在2015年晚上10半多,其和其父亲去一个厂子,去的那个厂子不知道。具体装的什么也不知道。正准备往六郎营村南一大坑内倒时被群众抓获。6、证人崔某证言,证明其是辛集市赢丰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厂主要处置辛集市制革厂的蓝皮丝,其厂与辛集市北达皮业有限公司有合同,今年该公司大概送了7车,有67吨。7、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自2013年底其搞个体经营翻斗车货运,平时运输土、垃圾、蓝皮丝。其从辛集锚营制革区北达制革厂拉蓝皮丝,运到辛集市新城镇化工园区赢丰公司。其直接与北达公司的康某联系。8、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在2014年4月份其买了牌照号为A96121的自卸货车,2014年8月19日这辆车以36000元卖给了冯冲和王某甲,有车辆买卖协议。签订协议时只有冯冲在场,所以只有冯冲的签字。9、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王某甲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情况调查报告及出具的证明,证明2015年10月12日23时43分左右,环保局执法人员赶到案发现场检查,当地村民及公安局环安大队扣押牌照卫冀A×××××的后八轮自卸车,车上装有一整车蓝皮丝。蓝皮丝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21的毛皮鞣质及制品加工中皮革切削工艺产生的含铬皮革碎料,废物代码为:193-002-21。10、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及称重单据,证明被告人王某甲拉的蓝皮丝现场位于辛集镇六郎营村南一坑前,还没有倾倒。蓝皮丝重量为8.84吨。11、河北赢丰公司的证明及营业执照,证明辛集市环保局查获的蓝皮丝8.84吨移送到赢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仓库内。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是崔某,经营范围是制革废弃物处置。12、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车辆买卖协议,证明刘某在2015年8月19日将自己的一辆斯太尔重型自卸车卖给冯冲,价格为3.6万元。13、含铬皮丝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蓝皮丝处置合同,证明辛集市北达皮业有限公司与河北赢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对蓝皮丝危险废物有处理的协议。14、全国机动车信息资源,证明冀A×××××大型汽车的车主是刘某。1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车牌号为A961**的斯太尔红色自卸车一辆。16、侦查说明,证明辛集市公安局在2015年10月13日零时接群众举报,在六郎营村一大坑旁,查获拉蓝皮丝的自卸货车。17、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在对12张不同的照片进行辨认,确认9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与其联系从北达公司偷运蓝皮丝的“球”。证人刘某在对12张不同的照片男子辨认,指出8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买其车的男子。18、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辛集市公安局在2016年对冯冲网上追逃。19、户籍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明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8.84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污染环境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因有未遂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二、作案工具冀A×××××的斯太尔红色自卸车一辆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雒丽丽审判员 王华勇审判员 乔喜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冬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