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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康某某。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10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康某某偿还借款10000元(调解书协议约定:于2016年1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本案在执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820元,申请执行费80元。执行中,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在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次申请执行的10000元。案件受理费1820元,申请执行费8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1085号调解书确定的于2016年1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借款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