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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5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袁城与渝北区御城大饭店,王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城,王晓峰,渝北区御城大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331号原告袁城,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杨曦,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峰,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渝北区御城大饭店,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祥和路2号附13号御城华府20、21商业幢2-商铺2,注册号500112602340123。法定代表人陈洪其,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城与被告王晓峰、渝北区御城大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