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程德平与武汉市第二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德平,武汉市第二中西医结合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1041号原告:程德平。委托代理人:鲍立新,湖北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第二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279号。法定代表人:许先金,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晓艳,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璇,武汉六七二中西医结合医院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德平诉被告武汉市第二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德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1元,由原告程德平负担。审判员  李晓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