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兴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兴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861号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中街91号。法定代表人隋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世军,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兴海,男,194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兴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春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