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安明与广东筑奥园林有限公司、王健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筑奥园林有限公司,黄安明,王健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01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筑奥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东莞市现代农业科技园内6号。法定代表人:张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小霁,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小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安明。委托代理人:黄继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健华。上诉人广东筑奥园林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龙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筑奥园林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以已与被上诉人黄安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广东筑奥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并未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筑奥园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328.5元,由上诉人广东筑奥园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习军代理审判员 潘文舒代理审判员 丁 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冰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