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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2民初803号原告:李某某,女,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被告:郑某某,男,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涂显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自愿于2013年2月25日在沅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子女(郑雅岚,女,2013年8月3日出生;郑雅菲,女,2014年10月7日出生)。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故原告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郑某某离婚;婚生女郑雅岚、郑雅菲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原告李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证,欲证实原、被告及子女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欲证实原、被告2013年2月25日在沅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3、民事裁定书1份,欲证实2015年,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后在亲友的劝说下,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4、证明1份,欲证实原告李某某在陆逊梯卡华宏(东莞)眼镜有限公司上班;5、证人龚亚梅、镡亮亮、向凤林(均为同事)证言,欲证实从2015年12月起,原告李某某一直在公司上班,被告郑某某未来看望过;被告郑某某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李某某提交的1-5号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自愿于2013年2月25日在沅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子女(郑雅岚,女,2013年8月3日出生;郑雅菲,女,2014年10月7日出生)。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5年,原告李某某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郑某某离婚,后在亲友的劝说下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夫妻感情仍未好转,故原告李某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郑某某离婚,婚生女儿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婚前感情基础尚可。但婚后夫妻之间未能以正确的方式处理日常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和,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5年,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本院起诉,后在亲友的劝说下,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撤诉后,原、被告双方仍未相互联系,夫妻感情亦未有好转。现原告李某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郑某某离婚,且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共同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郑雅岚现随被告郑某某居住生活,小女儿郑雅菲现随原告李某某居住生活,为了暂不改变子女的居住生活环境,故大女儿郑雅岚由被告郑某某抚养,小女儿郑雅菲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女郑雅岚由被告郑某某抚养,婚生次女郑雅菲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涂显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涛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