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6执2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申请执行陆正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陆正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6执216号之二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法定代表人朱克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该社红丝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晖,该社职工。被执行人陆正仙,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陆正仙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及其女儿李淳有房屋征收补偿款,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陆正仙及其女儿李淳所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予以扣留,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陆正仙及其女儿李淳房屋征收补偿款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桂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