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刑更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巧焕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巧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更56号罪犯张巧焕,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了(2009)郊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巧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以(2009)长刑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于2013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巧焕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改造,靠近政府。遵守监规纪律,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出现。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平均成绩86分。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在机工岗位,能够服从分配,积极主动参加劳动,能够较好完成自己的劳动改造任务。出勤率达100%,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巧焕在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自2013年6月减刑后,于2014年2月28日、12月1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2015年8月13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6年1月15日获监狱表扬一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张巧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巧焕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志照审判员 张 康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