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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毛利红诉唐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利红,唐桂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4民初290号原告毛利红,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唐桂芹,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利红诉被告唐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保全费7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学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