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与冼开伟、卓华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冼开伟,卓华兰,潘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叶常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冼开伟,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1419。被执行人卓华兰,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2025。被执行人潘冲,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0435。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1月7日,以(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卓华兰所有的位于茂名市高凉南路XXX号X、X、X号首层X、XX号商铺(证号:010000XXXX),并责令被执行人卓华兰在2016年1月27日前履行(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卓华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卓华兰所有的位于茂名市高凉南路XXX号X、X、X号首层X、XX号商铺(证号:010000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朱雅贤审判员 江锦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