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3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锡明与深圳市南港澳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张少洋、黄玉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锡明,深圳市南港澳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张少洋,黄玉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锡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港澳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少洋。被执行人黄玉环。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港澳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张少洋、黄玉环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500000元的财产或等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职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