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黄一龙与云霄县下河乡孙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一龙,云霄县下河乡孙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执26号申请执行人黄一龙,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云霄县下河乡孙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方水土、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黄一龙与被执行人云霄县下河乡孙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霄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云民初字第8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偿付人民币4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霄县下河乡孙坑村民委员会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霄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2执2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吴连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