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阿尔木(大连)木业有限公司与大连弘盛全景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尔木(大连)木业有限公司,大连弘盛全景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781号原告:阿尔木(大连)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欣,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兆东,男。被告:大连弘盛全景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全景,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阿尔木(大连)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弘盛全景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均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院审理。案件受理费863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乔元臣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正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