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7财保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巨印与王贵文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财保15号之一申请人刘某某,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高县。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高县。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冀0727财保1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提出撤销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晋B717**(晋BAP**挂)号半挂货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担保人刘法某所有的位于蔚县南留庄镇正街路西房屋(蔚契证(南)字第00391**号)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子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