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明泰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宏通、罗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明泰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宏通,罗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60号之二原告深圳市明泰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范贵清。委托代理人方翠,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宏通,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罗亦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明泰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宏通、罗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明泰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随后作出了(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60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了被告刘宏通名下的的车辆;二、查封被告刘宏通名下的车辆。现因原告深圳市明泰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宏通、罗亦强的起诉,本院亦已裁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刘宏通名下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刘宏通名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廖 慧人民陪审员 林翠香人民陪审员 郭大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伟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