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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洋与四平市金水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四平市金水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500号原告:刘洋,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刘丽,住四平市。被告:四平市金水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与被告四平市金水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平市金水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回对被告四平市金水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洋负担。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玉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