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9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罗剑波与张永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剑波,张永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9732号原告罗剑波。被告张永建。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碧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颖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