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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9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罗剑波与张永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剑波,张永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9732号原告罗剑波。被告张永建。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碧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颖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