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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民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李金成因与高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成,高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民终28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金成,男,194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某单位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云玲,女,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上诉人李金成因与被上诉人高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汪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静超、代理审判员宋维慧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金成、被上诉人高云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金成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定委托满洲里市人民法院进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满洲里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元,退还上诉人李金成。审 判 长  汪 伟审 判 员  张静超代理审判员  宋维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欣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