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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9001民特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徐英、薛家根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特90号申请人徐英。申请人薛家根。申请人陈荷英。申请人薛长虎,无业。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徐英、薛长虎、薛家根、陈荷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胡军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被继承人薛宾与徐英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独子薛长虎。薛宾与徐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位于石河子市伍小区XX栋XXX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2015年11月22日,薛宾死亡,生前未留遗嘱。薛宾之妻徐英、父薛家根、母陈荷英、子薛长虎为被继承人薛宾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四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18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位于石河子市伍小区XX栋X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50%产权为徐英所有外,另50%产权为薛宾的遗产,由徐英一人继承;二、薛长虎、薛家根、陈荷英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英、薛长虎、薛家根、陈荷英于2016年4月18日达成的前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东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