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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宇亮申请执行刘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宇亮,刘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239号申请执行人王宇亮,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永峰,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宇亮与被执行人刘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0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永峰所有的房产一处。现因申请执行人王宇亮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财产查封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永峰所有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