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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自祥、季海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自祥,季海珠,丁顺利,XX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9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执行人朱自祥。被执行人季海珠。被执行人丁顺利。被执行人XX田。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自祥、季海珠、丁顺利、XX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723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海龙审判员  邵全喜审判员  袁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灿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