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根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根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887号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金海花苑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方亚锁。被告李根全,男,43岁,1972年6月7日,地址:金海花苑小区,联系方式:1359221****本院在审理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根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闫富才与薄丙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富才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富才撤回对被告薄丙月的起诉。审判员 李艳红1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振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