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恢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步云峰与被执行人刘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步云峰,刘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步云峰,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长生,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步云峰与被执行人刘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隆民初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刘长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步云峰于2016年3月2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6.6725万元未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