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胡海南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63号罪犯胡海南,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5日作出(2006)常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胡海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82995.92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复字第44号刑事裁定,核准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常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胡海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07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4月20日做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47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84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9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病犯,在监区病休,未参加生产劳动。现累计考核分52.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海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海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30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