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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唐学会、刘开荣与四川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怀全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学会,刘开荣,四川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怀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唐学会。申请执行人刘开荣。被执行人四川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邓怀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唐学会、刘开荣申请执行四川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怀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怀全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怀全在银行的存款59387.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