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3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唐学会、刘开荣与四川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怀全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学会,刘开荣,四川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怀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唐学会。申请执行人刘开荣。被执行人四川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邓怀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唐学会、刘开荣申请执行四川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怀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怀全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怀全在银行的存款59387.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