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法执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覃某与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法执字第1743号申请执行人:覃某。被执行人:谭某。申请执行人覃某申请执行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2015)兴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的给付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义务已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石卢胜审判员  江祖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仲达 来源:百度“”